案情簡介: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個人信息
2016年初,被告人邵某、康某、王某、陸某分別以“大叔調查公司”的名義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鴻不久后參與。五被告人通過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征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的方式尋找客戶,接單后通過微信向上家購買信息或讓其他被告人幫忙向上家購買信息后加價出售,每單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費用。經查,被告人邵某獲利人民幣26000元,被告人康某獲利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倪江鴻、王某、陸某各獲利人民幣5000元。
法院判決:邵某、康某、倪江鴻、王某、陸某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獲刑
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邵某、康某、倪江鴻、王某、陸某單獨或伙同他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坦白、退贓等情節(ji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鴻、王某、陸某各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出售個人財產狀況、行蹤軌跡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公民個人信息”包括身份識別信息和活動情況信息,規(guī)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lián)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p>
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