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砍殺鄰居兒子
網(wǎng)易新聞訊,16年前,勉縣新鋪鎮(zhèn)羅家坎村發(fā)生一起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郭某與鄰居因矛盾糾紛產(chǎn)生積怨,持斧頭將鄰居家兒子殺死后,負案潛逃。案發(fā)后,勉縣警方使用各種手段對嫌疑人郭某展開追捕,并將其上網(wǎng)追逃。16年間,勉縣警方先后趕赴新疆、山西、青海及陜西延安、榆林等地開展抓捕工作,但均未取得實效。

2017年秦鷹行動以來,勉縣警方在追逃的基礎上廣辟線索來源,同時對其家屬開展法律政策宣傳,敦促其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郭某在強大法律震懾和巨大精神壓力下,于2017年6月3日向勉縣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潛逃16年自首或可從輕處罰
實施犯罪潛逃后投案自首,是否可以從輕處罰?關鍵是要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自首的條件。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F(xiàn)也指主動如實的承認自己的錯誤。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后。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jīng)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fā)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xiàn)之一。
必須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tǒng)化的。
可供自首的對象: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xiāng)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