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中紀委詐騙被查獲
2017年4月14日,某國企下屬單位的20余名紀檢監(jiān)察工作人員,相繼收到內容為“中紀委 室歡迎廣大干部舉報身邊的違法違紀行為。如舉報材料屬實可作為日后直接晉升的依據,以后犯有錯誤可作為減輕或減免處罰的依據”的短信,并詳細標注了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和來訪地址。收到有關反映后,中央紀委機關將有關線索轉請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公安機關迅速破獲此案。
據悉,犯罪嫌疑人謝某某2016年初在網上購買了一些國企和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信息資料,2017年3月在北京購買了作案手機號碼,隨后向500余部手機發(fā)送詐騙短信,冒充中央紀委機關工作人員,索要舉報材料,企圖用于詐騙或敲詐勒索。目前,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詐騙罪與招搖詐騙罪辨析
關于刑法266條詐騙罪與279條招搖撞騙罪之間關系的爭論從未間斷過,至今仍無統(tǒng)一認識。目前,理論界關于二者之間的關系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都包含有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犯罪行為的,屬于法條競合。對此,應按照刑法理論上處理法條競合的原則來解決行為人的定罪與量刑問題。
第二種觀點認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么要求,而詐騙罪的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以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一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應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的現象,即使認為可以包括騙取財物,但也不包括騙取數額巨大財物的情況。宜將招搖撞騙罪解釋為不包含騙取財物的情況,如果認為招搖撞騙罪不包括騙取財物,則二者之間沒有法條競合關系。
上述觀點的爭議主要表現在:招搖撞騙罪是否包括騙取財物的情況,如果包括,則刑法第266條和第279條之間是法條競合或者想象競合的關系,如果不包括,則第266條和第279條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的關系。
兩個法條之間要么是法條競合的關系,要么是想象競合的關系,不可能既是法條競合的關系又是想象競合的關系。因此,要分析上述前兩個觀點,首先須分析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之間的關系。
法條競合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法律條文的錯綜復雜的規(guī)定,使得數個法條對其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在內容上具有從屬或者交叉的情形。想象競合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關于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qū)分標準,目前理論界尚無定論。通常認為,想象競合犯所觸犯的規(guī)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系,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guī)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系;想象競合犯中規(guī)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發(fā)生關聯,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為前提,法條競合所涉及的規(guī)定不同種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的重合或者交叉關系,并不以犯罪行為的實際發(fā)生為轉移。所謂“存在重合與交叉關系”,是可通過對法條直觀判斷而得出的。即如果根據直觀判斷能夠認識到兩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則該兩個法條之間就是法條競合的關系;如果根據直觀的感覺不能認識到兩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則該兩個法條之間不是法條競合的關系。進一步而言,“法條競合時,不能認定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只能認定行為觸犯了所應適用的法條的罪名;而想象競合時,應當認為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只是按照一個重罪(定罪)處罰而已?!?/p>
以上述理論作為分析刑法第266條與第279條之間關系的根據,不難發(fā)現,這兩個條文之間的關系應為法條競合的關系。因為在266條規(guī)定的一般詐騙行為和279條規(guī)定的招搖撞騙行為中均包含了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財物的情況,而當騙取的財物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時,兩個法條的構成要件之間存在著交叉的部分,這部分交叉是根據對法條的直觀的判斷就可以認識到的;當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時,只能認定行為觸犯了一罪,而不能認為行為既觸犯了第266條的詐騙罪,又觸犯了279條的招搖撞騙罪。因此,如果認為招搖撞騙罪包括騙取財物的情況,那么,第266條與第279條之間也只能是法條競合的關系,而不能是想象競合的關系。因此,第二種觀點、第三種觀點均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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