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挾持女友弟弟
案發(fā)后,警方接報到場,與曾男談判近7小時,4日凌晨展開突襲行動,奪走曾男手中的尖刀,成功救下人質。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
事發(fā)當晚8時許,曾男手持一把15厘米長的匕首劫持雷姓女友的弟弟,要脅雷某與其繼續(xù)保持男女朋友關系。期間,因曾男情緒激動,將男童的頸部被劃傷。
雷女士說,她今年20歲,橫縣橫州鎮(zhèn)人;曾某今年26歲,湖南永州人。去年4月9日,雷女士在廣東一家電子廠認識曾某。接著,兩人先后進入一家首飾廠工作,漸漸成為男女朋友。
交往了一段時間后,雷女士發(fā)現(xiàn)曾某性格很偏激,遇到意見不合就對她發(fā)脾氣,而且還動手打她,所以她就提出分手,遭到曾某拒絕。今年4月,為了擺脫曾某的糾纏,她辭職回到橫縣找了一份工作。雷女士的幾名鄰居告訴記者,曾某跟他們說自己老家在大山里面,很多男人討不到老婆,而如果跟雷女士結婚就不要錢,所以他一定要娶她回家做老婆。(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
相關鏈接:綁架罪的認定
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綁架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時又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其中,他人的人身權利是綁架罪侵犯的主要客體,他人的財產權利則是綁架罪侵犯的次要客體。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必須是對被害人當面實施。所謂麻醉是指利用藥物、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痹、昏睡、昏迷的行為。所謂“劫持”是指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其本質特征是剝奪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脅。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現(xiàn)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里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