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交贖金被撕票
新華網(wǎng)訊,去年8月30日下午,16歲的河北省雄縣女孩蕾蕾被四名綁匪綁架,在蕾蕾父親王澤濤繳納了30萬贖金后,蕾蕾于9月1日凌晨被四名綁匪殺害。9月3日,四名綁匪全部落網(wǎng),后被公訴機關(guān)以涉嫌綁架罪起訴。

2017年6月2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宣判,判處兩名被告死刑,兩名被告死緩,其中一人限制減刑。
受害人家屬獲賠14萬余元
法院認為,四人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最終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周凱華和崔敬冬死刑,判處高興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判處楊凱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此外,四名被告被判退賠受害人家屬14萬余元。
綁架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蛘呓壖芩俗鳛槿速|(zhì)的行為。
刑法第239條的規(guī)定:(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