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女教師與男同學發(fā)生性關系
據了解,被告人黃某(女),原系金壇市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后,黃某被金壇區(qū)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據了解,黃某30歲左右,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fā)生關系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fā)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于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fā)。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fā)生關系,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來源:環(huán)球網)
強奸罪的認定
強奸罪,是指違背被害人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婦女性自由權,即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行為的權利。犯罪對象是女性。
2、客觀要件
(1)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2)須違背婦女意志
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奸罪論處?從以上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可知,如果強奸已滿14周歲的男性,由于我國強奸對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如果強奸不滿14周歲的男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因此,該起案件中,黃某不構成強奸罪,而以猥褻兒童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