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蔡某與邱某相繼與醉酒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
2009年6月9日,蔡XX讓邱XX次日叫上兩個年輕一些的女孩子一起吃晚飯。邱XX電話聯(lián)系18歲女青年陳X,因陳X正與19歲的女同學沈XX在一起,便相約一同前往。見到陳X和沈XX后,蔡冀榮私下問邱XX:“搞搞沒關系吧?”邱回答說:“那就看你本事了?!敝笥刹恬{車帶上三人到練市鎮(zhèn)的一家酒店,喝酒至陳X、沈XX喝醉,其中陳X當場失去意識。飯后由蔡XX駕車,邱XX將陳X、沈XX帶至練市鎮(zhèn)新時代賓館。蔡XX假冒他人姓名,用一張他人換二代身份證時上交的舊身份證登記了房間。在房間內,邱XX乘沈XX酒醉,對沈XX實施了奸淫。蔡XX也對不省人事的陳X實施了奸淫。后邱XX知道蔡XX已對陳X實施奸淫,又對陳X實施了奸淫。蔡XX則將沈XX扶至另一床上,又對沈XX實施了奸淫。
二、法院判決:蔡某與邱某都構成強奸罪
公訴機關以蔡XX、邱XX犯強奸罪,但有自首情節(ji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以強奸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六個月間量刑。
一審法院判決:以強奸罪,判處蔡XX、邱XX各有期徒刑三年。由于網民對本案的判決提出了強烈的質疑,二審法院進行審查后決定再審。
再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公訴機關向一審法院撤回起訴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將該案上報上一級公訴機關。
公訴機關向二審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法院判決:以強奸罪,判處邱XX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處蔡XX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蔡XX、邱XX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出抗訴,本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律師說法:兩行為人交叉對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應以強奸罪加重情形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兩行為人與醉酒的兩名婦女分別發(fā)生性關系后,在同時間段的特定空間內又強行交叉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有共同奸淫的意思聯(lián)絡,應否以強奸罪加重情形論處。與醉酒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多名行為人構成輪奸時,應以強奸罪加重刑罰量刑。
與醉酒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應認定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奸。同時間段在特定空間強行交叉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應認定為有共同奸淫的意思聯(lián)絡,構成輪奸。本案邱XX、蔡XX違背婦女意志,乘被害人酒醉之機,先后分別對兩被害人實施奸淫,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且二人在強奸過程中明知二人分別對被害人進行一次強奸后又進行強奸的屬輪奸。且二人不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