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妒火激怒扎傷前妻朋友頭部

中國青年網(wǎng)訊,劉軍(化名)與趙麗(化名)曾是夫妻,共同孕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好景不長,二人于前年勞燕分飛。為了賺錢養(yǎng)兒,趙麗和劉軍于前年和去年先后來京務(wù)工。因房租較貴,為節(jié)省開支,這對離婚夫妻又以朋友的名義開始同居。然而,在與前妻同居的日子里,劉軍心中逐漸模糊了前妻與妻子的界限,占有欲日漸增強。
去年11月12日深夜,趙麗與路明(化名)等朋友聚會飲酒。路明送趙麗回家時,兩人杯酒下肚已經(jīng)醉意朦朧,在趙麗住所的樓道里擁吻起來,而這一幕剛好被上廁所的劉軍撞見。
劉軍瞬間怒火攻心,手持一把改錐沖上前,與路明廝打起來,并沖動地將改錐扎進了路明的頭部致使對方昏迷不醒,至今未能痊愈。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qū)檢察院了解到,該男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近日在法院當庭受審。
故意傷害他人或負刑責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yīng)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一般毆打行為只是給他人造成暫時性的肉體疼痛,或使他人神經(jīng)受到輕微刺激,但沒有破壞他人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故不構(gòu)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毆打行為表面上給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顯著輕微,即按《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不構(gòu)成輕傷的,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因此,在區(qū)分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時,既要考慮行為是否給人體組織及器官機能造成了損害,又要考察損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guī)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jiān)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guī)定屬于擬制規(guī)定,而非注意規(guī)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