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辱母殺人案”二審今開庭,網(wǎng)絡直播公開審判
央視新聞報道,山東于歡案二審將于今日開庭審理。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并受到侮辱,于歡刺死1人,刺傷4人,一審被判無期。因雙方均不服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另據(jù)山東檢方26日發(fā)布通報:處警民警不構成玩忽職守罪,不予立案,但有“出警不夠規(guī)范”的情況。而據(jù)當?shù)丶o委通報,于歡案處警民警被山東冠縣紀委立案審查,多人被處分,兩名輔警被辭退。
今日,8時34分左右,審判長宣布: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現(xiàn)在開庭。旁聽人員進入法庭。參加今天旁聽的有當事人近親屬、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代表等。檢察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入庭。書記員宣讀法庭規(guī)則。山東高院官方微博上網(wǎng)絡直播開庭過程。
于歡案一審是怎么做出無期判決的?
在刑事判決中,刑事訴訟法嚴格規(guī)定了公檢法的職責和權限。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檢察院負責。審判由法院負責。
一審判決書顯示,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是“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歡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害人一方對本案的發(fā)生具有過錯,可以酌情對被告人于歡從輕處罰,建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
一審法院判決于歡無期徒刑,與公訴機關的建議一致。審判機關認為,被告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的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傷,一名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歡所犯故意傷害罪后果嚴重,應當承擔與其犯罪危害后果相當?shù)姆韶熑巍?/p>
所以,一審判決的法檢機關均認定于歡為故意傷害罪,這是定罪。量刑為無期徒刑,雙方也一致。當前主要的法律爭議就在于如何定罪量刑。一些法學學者認為該案應適用防衛(wèi)過當條款。但是,防衛(wèi)過當并不意味著不是犯罪行為,《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彼?,防衛(wèi)過當不是罪名,只是在量刑時作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考慮情節(jié)。防衛(wèi)過當會依據(jù)具體情節(jié)認定相關罪名,比如,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可能按照過失重傷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規(guī)定的刑罰減輕處罰。
本案中,即便于歡的行為真的如公眾所爭議的構成正當防衛(wèi),也應當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之人重傷罪予以定罪量刑。更多相關刑事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