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一學校旁發(fā)生砍人事件
5月4日中午12時左右,在桂林市秀峰區(qū)甲山街道辦事處東蓮村委五里圩一出租屋發(fā)生一起殺人案,案件造成3死2傷。
接警后,公安機關迅速趕到現場,將犯罪嫌疑人熊某制服抓獲。經現場初步勘察了解,該案造成2名成年人和1名在校學生死亡,1名在校學生和1名幼兒受傷。
案件發(fā)生后,市區(qū)兩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相關領導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揮協(xié)調工作,組成工作組,對傷者及時送醫(yī)治療,并開展善后工作。
目前,公安機關對案情正進一步偵辦中。(來源:環(huán)球網)
相關鏈接: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別
刑事案件過程中經常會碰到涉嫌故意殺人罪和涉嫌故意傷害罪案件,特別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容易混淆、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之間界限難定。區(qū)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于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不能將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等同。同樣,也不能將殺人未遂同故意傷害混為一談。對于故意殺人未遂來說,沒有將人殺死,并非由于行為人主觀上不愿作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為。被害人沒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違背其主觀意愿的。而在故意傷害情況下,被害人沒有死亡,完全是在行為人的意料之中。所以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就在于行為人主觀內容的不同。那么,怎么辨別主觀內容呢?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fā)案原因、行為發(fā)展過程、犯罪工具、行兇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行兇情節(jié)、作案時間、地點、環(huán)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后的態(tài)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