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深夜販毒被抓報好友名"頂包"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良慶公安分局禁毒大隊的民警獲得一條線索:有人將在西津村的一棟居民房樓下進行毒品交易。當晚9時,禁毒民警來到該居民房周邊進行布控。守候4小時后,次日凌晨1時許,一名身穿吊帶背心、超短牛仔短褲的時髦女子出現(xiàn)在民警的視線中。
禁毒民警按兵不動,靜候好戲開始。果真,過了一會兒,就有個高高瘦瘦的男子出現(xiàn),與該女子話沒說幾句就很快地用手相互交換了什么東西?!爱敃r,我們就覺得這很可能是在進行毒品交易?!庇谑?,禁毒民警迅速上前將兩人控制。在男子的指證下,該女子無從狡辯,乖乖了承認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當民警問她叫什么名字的時候,女子稱自己姓毛,并在扣押單上寫上了毛某某的名字。
“我們經過身份核查發(fā)現(xiàn)確有毛某某此人,但是,這個人的體貌特征跟她不相吻合,很明顯叫毛某某的不是她本人?!苯浢窬偃儐?,女子終于承認自己在撒謊。叫毛某某的其實是她的一個友女,而她的真名則叫韋婧?!澳銊偛艦槭裁春灥氖敲衬车拿?”“我知道販賣毒品是重罪,所以報上友女的名字想用她來‘頂包’。”(來源:南寧晚報)
販賣毒品罪的認定
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具體對販賣毒品的認定,要從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等方面來認定。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xié)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