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鐵軌上玩得嗨鐵軌放木頭
蔣某某1984年出生,家住肥西縣上派鎮(zhèn)新興家園小區(qū),事發(fā)前是一名電焊工,平時幫人干干活。他在干活之余喜歡喝酒,酒勁上頭后,就要去尋求刺激。他走到了附近的鐵路邊,用自己的方式“玩”了起來。據(jù)檢方指控,去年12月17日20時許,蔣某某在合九鐵路線肥西火車站至竹溪火車站間的兩處鋼軌上放置一大一小兩塊石頭,石頭分別重60余斤和30余斤,當天晚上,當K321次旅客列車通過該線路時,牽引機車遭石塊撞擊后通過。
隨后,蔣某某再次將一根長2.5米的枕木放置在鋼軌上,21時44分,當K612次旅客列車通過該線路時牽引機車遭撞擊,造成該列車停車26分鐘,經(jīng)過檢查,機車被撞擊損壞。昨日在庭審現(xiàn)場,蔣某某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當時就是喝酒后想去尋求刺激,看看火車究竟有多厲害,也沒有意識到會有很嚴重的后果。除了這一次在鐵軌上放石頭枕木等,蔣某某這段時間先后六七次做這樣的行為。有的是小的石頭,有的是大石頭,大的石頭高有50厘米。鐵軌上出現(xiàn)石頭枕木,一看就是有人故意為之,列車工作人員隨后報警。警方對此事高度重視,立刻展開調查。去年12月21日夜里,當蔣某某再次到該鐵路線上作案時,被公安民警抓獲,蔣某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檢方認為,蔣某某故意在鐵路鋼軌上放置枕木、石塊,破壞軌道交通設施,足以使火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jīng)上海鐵路局安全監(jiān)察部門鑒定,蔣某某的行為足以使列車發(fā)生顛覆的危險。
法院判其監(jiān)獄“玩”四年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系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
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設施,是指交通設施已經(jīng)交付使用或者處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設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設施或已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如果破壞的是正在建設、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廢棄不用的交通設施,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航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所謂破壞,包括對交通設備的毀壞和使交通設備喪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壞海上的燈塔或航標,即可以將燈塔的發(fā)光設備砸毀,也可以故意挪動航標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從而導致航船發(fā)生安全事故。這些交通設備必須是正在使用的,因為只有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才可能危害交通運輸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已經(jīng)廢棄的交通設施,不應定本罪。破壞交通設備的方法多種多樣。這里其他破壞活動是指諸如在鐵軌上放置石塊、涂抹機油等雖未直接破壞上述交通設備,但其行為本身同樣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傾覆、毀壞危險的破壞活動。
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而實際上的傾覆與毀壞結果并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破壞交通設施會造成兩種后果:一種是可能發(fā)生的后果;另一種是已經(jīng)發(fā)生的后果。只要造成兩種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種后果,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如果行為人的某種行為不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的,則不構成本罪。不論采取何種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既遂。如果破壞行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毀壞,不危及交通運輸安全,不能按本罪處理。具體認定破壞行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應當從破壞方法、破壞交通設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綜合考察確定。
本案最終法院判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對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應該嚴懲。以上就是“男子鐵軌上玩得嗨鐵軌放木頭,法院判其監(jiān)獄“玩”四年”,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問題,歡迎您來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