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回應貪腐傳聞系造謠

據網友爆料,摩拜創(chuàng)始人胡瑋煒、CEO王曉峰及CTO夏一平均從每輛共享單車拿100元回扣,其中車鎖40元、車體60元。按照摩拜上個月公布的投放總數(shù)365萬輛,摩拜高管從小橙車上收受的回扣超過3.6億元。而在今年春節(jié),每人還分得了數(shù)千萬元,摩拜無錫廠長徐洪軍也拿了2000萬。

摩拜單車官方微博發(fā)聲明駁斥,稱純屬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已向警方報案。摩拜單車稱,這些謠言純屬捏造事實、惡意誹謗,已涉嫌刑事犯罪,目的是散播虛假消息,混肴視聽,誤導媒體和輿論。摩拜單車稱,我們對這種行為表示強烈譴責,已掌握充足證據,向警方報案。
惡意誹謗他人的法律責任
栽贓陷害,侮辱抹黑,無中生有,惡意誹謗,向來為人所不齒,非君子之行而小人之樂也,而且這不僅是道德所不容,法律也不許。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第二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guī)定。
由此可見,網絡發(fā)表言論雖自由,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照樣要受法律監(jiān)管,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否則將為自己的不當言行付出應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