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頂包事件浮水面
中國華東法制網訊:2012年9月開始,蕭裕超共出資人民幣70萬元找張超明幫忙聯系上級紀檢監(jiān)察部門查處鄧杰興,后來見調查沒有效果,蕭裕超轉而要求張超明兌現承諾,幫自己教訓鄧杰興。蕭、張商議,雇傭社會閑散人員,以外省公安機關查案為由綁架鄧杰興。2014年9月初,張超明通過羅志強,找到鄭展江,共同商議決定,由張超明出資70萬元,由鄭展江找?guī)褪?,負責處置鄧杰興。鄧杰興被害一審判決鄭展江死刑后他才意識到,如果他再不講出真相,將永遠也沒有機會講出來了。
在二審中,鄭展江認為,他是買兇的第四個環(huán)節(jié),又不是直接殺人者,而在一審,他卻成為唯一一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因此強烈不服。也正因此,他才吐露上述真相,本案從頭都計劃要以70萬的價碼殺掉一個人,鄧杰興之死是因為羅志強拖欠他的20萬工程款,他多次找羅追討,幾次追討之后他對羅說狠話,于是羅告訴他說,“廣州有個老板開價70萬想做掉一個人,你接的話,錢從里面扣,后面還有大工程,不用招投標,直接給你做”,并非意外事件,在將他“帶到廣西養(yǎng)起來”的綁架者失手的情況下,導致鄧杰興窒息而死。
蕭裕超買兇該承擔什么責任
本案中鄭展江與鄧杰興之間并無矛盾,他的犯罪行為來自于張超明,張超明則是聽從于蕭裕超。整體看下來是蕭裕超跟鄧杰興之間在競選村干部與加油站項目中 的利益矛盾讓蕭裕超動了殺人的念頭。雖然雇兇殺人并不必然判死刑,但是依法是可以判死刑的,現在蕭裕超只是因為非法拘禁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雇兇殺人的法律責任取決于情節(jié)、后果、社會危害程度、是否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情節(jié),當然法律上并沒有“雇兇殺人罪”這一罪名,只有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雇兇殺人是故意殺人罪的一種表現形式,被雇的實施殺人行為的人既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又是雇兇人的殺人工具。所以雇兇人與行兇人都是故意殺人罪的主體。當然雇兇殺人也是可以判處死刑的,因為雇兇殺人的主觀惡性大,有較強的隱蔽性,對社會的危害性也大,往往也是法律主張嚴打的犯罪,被判處死刑的比例也會更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