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三女生與同學游玩
家住蔚縣的譚子敏在當?shù)匾凰袑W讀初三。2016年11月的一天,兩年前輟學的老同學范曉雯(化名)忽然發(fā)來消息,本就情同姐妹的二人就這么你一言我一語地聊開了,當范曉雯提出見面時,譚子敏欣然答應。11月26日下午,二人相約到壺流河水庫游玩。于是,范曉雯伙同其他四人將譚子敏接到壺流河水庫。面對自然美景,譚子敏想與老同學敘敘舊,而范曉雯的心思卻不在這里,話語中暗示譚子敏,五人要帶她去北京賣淫,立刻遭到譚子敏的拒絕。
譚子敏希望范曉雯看在老同學的份上放她回去,然而,換來的卻是老同學的瞬間反目。范曉雯與兩名同伙對譚子敏進行毆打。驚慌失措的譚子敏跳入水庫逃生,被三人拖拉上岸后,又遭到一頓拳打腳踢。絕望的譚子敏被范曉雯一行人強行帶至縣城的一處家庭旅館,手機被限制,通話被監(jiān)聽。談話中,幾人得知譚子敏是處女后,便滋生了賣處掙錢的邪念。后來,五人在家庭旅館留宿多日,每當譚子敏流露出想回家的意愿,幾人就會對她進行毆打。為了逼她就范,范曉雯甚至伙同其他四人將譚子敏帶至荒郊墳地進行毆打恐嚇,強迫譚子敏答應到北京賣處賺錢。電話求助得解救11月30日下午,五人搭乘黑出租車到達北京。為譚子敏化妝拍照后,他們通過某平臺招攬買處的嫖客。12月2日凌晨1時許,范曉雯等人出去做“仙人跳”,只留下譚子敏和出租車司機在車上。交談中,出租車司機得知譚子敏是被強迫賣淫后,將手機借給譚子敏,讓其向家人求救。當天下午,警方在北京六里橋某賓館將譚子敏解救。
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有何區(qū)別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
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由于本罪在客觀上亦表現(xiàn)為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強迫被害人與他人發(fā)生性行為,故與強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處。但二者的區(qū)別是明顯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與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而強奸罪侵害的客體是婦女的性自由權(quán)利。
(二)二者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強奸罪侵害的對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為人的故意內(nèi)容不同。本罪行為人的故意內(nèi)容是為了獲取錢財而強迫他人賣淫;強奸罪的行為人則是為了同他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而實施暴力、脅迫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為使被害婦女從心理上消除貞操意識,而先對婦女實行強奸,然后逼其賣淫,是定強迫賣淫罪還是以強迫賣淫罪與強奸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對此,我國學者有不同看法。但由于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4項已把“強奸后迫使賣淫的”明確規(guī)定為強迫賣淫的嚴重情節(jié)之一,故此種情況下,對行為人以強迫賣淫罪從重處罰即可。但是,如果被強奸的婦女并未被迫賣淫,則應對強奸行為以強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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