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8個月女子遭入室搶劫
5月9日,湖北荊門市沙洋縣警方對外通報,經(jīng)過半個月偵查,沙洋水陸派出所偵破一起持刀入室搶劫案,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并為受害人追回手機、筆記本電腦等財物。
4月19日凌晨1時42分,沙洋水陸派出所接到城區(qū)居民朱某報警稱,其懷孕8個月的妻子李某獨自在家時遭人持刀搶劫,犯罪嫌疑人不僅搶走金銀首飾、筆記本電腦、手機及部分現(xiàn)金等財物,還拍攝了李某的裸照。
警方立即赴案發(fā)現(xiàn)場周邊調(diào)查。當民警駕車從漢津大道追查至某住宅小區(qū)門口時,發(fā)現(xiàn)有兩名男子各駕駛一輛摩托車在街上緩慢行駛,他們分別攜帶背包,左顧右盼,形跡可疑。
民警向兩名男子喊話亮明身份,令其停車接受檢查。此時兩人突然加速,分頭逃竄。民警駕車緊追其中一輛摩托車,將其逼入一條小巷的死胡同后抓獲,現(xiàn)場查獲管制刀具、作案工具和部分財物。經(jīng)突審獲悉,該男子名叫張某,今年32歲,系湖北丹江口市浪河鎮(zhèn)人,其對當晚伙同初中同學鄧某(男,33歲,丹江口市浪河鎮(zhèn)人)入室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沙洋警方隨即圍繞鄧某可能藏匿的住處進行偵查。5月3日上午,鄧某在丹江口落網(wǎng),警方在其租住處找到被搶手機、部分金銀首飾和作案時使用的折疊刀。
鄧某交代,4月19日凌晨,他和張某從天門各駕駛一輛盜竊所得的摩托車流竄至沙洋伺機作案,在沙洋城區(qū)某巷內(nèi)找準一處目標后,張某負責在外望風,鄧某則戴著口罩入室盜竊。行竊過程中,鄧某被屋主發(fā)現(xiàn),他順勢拿出折疊刀實施了搶劫,由于擔心受害人報警,鄧某還對受害人拍攝了裸照。目前,兩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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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在主觀方面,搶劫罪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nèi)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shù)呢斘?,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zhì)特征,也是它區(qū)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搶劫罪侵犯的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劫罪的立案標準,根據(jù)《刑法》第263條的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犯搶劫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財產(chǎn)的、冒充軍警搶劫的、持槍搶劫、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