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酒店遭進房搶劫
4月14日18時20分左右,周女士來到位于大學東路永恒朗悅酒店辦理入住手續(xù)。她辦完登記手續(xù)準備乘電梯上樓時,兩名男子緊隨其后進入電梯。電梯來到22層,兩名男子一前一后又跟隨周女士出了電梯。由于當時正值酒店入住高峰,周女士以為這兩人是酒店的客人,也沒在意。到達2217客房門口,周女士刷卡進屋,還沒來得及關門,就被那兩名男子從后面推入房間。兩名男子用房里的被子將周女士包裹起來,發(fā)現周女士想呼救,其中一名男子就抽出利刃,威脅說“我們今天只要錢而不想傷害你,但你要不聽話,就別怪我下毒手”。嚇得魂不附體的周女士不敢再反抗。隨后,兩名男子將房里的電視機打開,將音量調大,開始對周女士進行搜身。周女士身上的200多元現金、手機和銀行卡被搜走。兩名男子還逼著周女士逐一說出每張銀行卡的密碼、搶劫得手后,兩名男子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寬膠帶,要封上周女士的嘴。周女士擔心他們殺人滅口,急中生智說自己的朋友馬上就要回來了,讓他們趕快離開。兩名男子猶豫一下后,趕緊用膠帶封上周女士的嘴,并將她的雙手、雙腿捆起來,然后匆忙離開房間。劫匪離開后,周女士拼命掙扎,好不容易將膠帶掙脫松動,通過房內電話通知了酒店前臺。酒店工作人員趕到,將周女士解救,并報警求助。南寧市公安局西鄉(xiāng)塘分局上堯派出所接警后,迅速趕到現場開展調查工作。經過調查,發(fā)現嫌疑人不僅用周女士的銀行卡從柜員機提取現金,還利用她手機綁定的支付寶、微信賬戶大肆消費。直到周女士將所有的銀行卡掛失,這種情況才停止。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入戶搶劫”中的戶如何界定
"入戶搶劫"中的戶應進行實質的解釋,對戶應強調其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其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場所特征只是對功能特征的補充。對于店家一體而言,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qū)域相對分離的,可以認定為戶;如果難以區(qū)分的,則非營業(yè)期間可以認定為戶。
"入戶搶劫"中戶的認定,是近年來搶劫案件司法認定中較為復雜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0 年11 月17 日頒發(fā)了《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第1 條第1 款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又于2005 年6 月8 日發(fā)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根據《解釋》第1 條規(guī)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戶'的范圍。'戶'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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