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利用女兒騙婚
淮南市一離異女子利用女兒婚姻詐騙,兩年間讓女兒與不同男子先后“結婚”7次,借此獲得50萬元的“彩禮錢”。5月3日,記者獲悉,定遠縣公安局成功破獲該起系列婚姻詐騙案件,嫌疑人汪某及其女兒小夢(化名)已被刑事拘留。
兩年前,41歲的淮南女子汪某離婚,帶著一雙兒女回到老家。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汪某在當?shù)亟o女兒接連找了3個“婆家”。根據(jù)當?shù)仫L俗習慣,先訂親、再擺喜宴、最后領結婚證,汪某先后從3個“婆家”,索取近20萬元的“彩禮錢”。去年12月,汪某帶著15歲的女兒和6歲的兒子,來到爐橋鎮(zhèn)租房生活,通過給其女兒小夢介紹對象、結婚收取彩禮的方式,詐騙李某、王某、景某、石某,共計30余萬元。更為奇葩的是,為了多掙錢、快掙錢,汪某要求小夢在4個月時間里,同時與3名男子“結婚”。(來源:中國青年網(wǎng))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qū)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騙取數(shù)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這二者都帶有一個“騙”字,因此有時會混淆,應注意區(qū)分。
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犯罪的構成特征上:一、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因此規(guī)定在現(xiàn)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chǎn)罪中;而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顒?。二、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財物。三: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此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xiàn)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