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給不愿親密接觸的女友下迷藥
喝了男友給的飲料,竟然不知不覺睡著了,醒來發(fā)現(xiàn)自己一絲不掛,男友正行不軌,嚇壞了的江山姑娘小惠(化名)立即報了警。4月26日,小惠的男友劉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江山公安機關(guān)移送檢察院批準逮捕。
今年2月底,做微商的劉某通過朋友認識了小惠,并對她展開追求。沒多久,兩人便確定了戀愛關(guān)系。交往一段時間后,劉某覺得小惠的行為有些保守,平時生活中還是拿他和普通朋友一樣,不給牽手,不給擁抱,更別說親吻了。因為在江山市區(qū)沒有固定住所,劉某長期在賓館包房,經(jīng)常有朋友到他這來蹭床。小惠從公司離職后一時沒了住所,3月底的一天,她在朋友的陪同下,第一次在劉某房里蹭睡。當晚劉某很守規(guī)矩,并沒有對她動手動腳,這也讓小惠放下了戒心。
此后,小惠的蹭睡次數(shù)漸漸增多,劉某雖偶有小動作,但小惠堅持不愿意親密接觸,劉某也沒有勉強。在小惠看來,劉某對自己既貼心又尊重,但她不知劉某早有了別的心思。劉某覺得小惠能在他的房間住下來,是對自己男友身份的一個認可,更進一步肯定是水到渠成的事。可他挖空心思試探,始終沒有獲得回應,未免灰心。偶然的一個機會,劉某聽說了一種迷藥,他覺得機會來了。
買到迷藥的當晚,劉某便迫不及待地把藥混在了小惠喝的飲料里。為了防止小惠起疑,他還假裝出門上網(wǎng),把小惠獨自留在房間。當他掐著時間點回來時,小惠已躺在床上不省人事。但讓劉某沒想到的是,他正行不軌之時,小惠因為身體不適突然掙扎著醒了過來。
面對憤怒的小惠,劉某的反映十分淡定,似乎并不懼怕報警。直至民警找上門來,法律觀念淡薄的他還認為,男女朋友之間發(fā)生性關(guān)系是合情合法的,就算他耍了一點下藥的小花招,這也是“家庭內(nèi)部矛盾”,并沒有到違法犯罪的地步。
相關(guān)鏈接:強奸罪的認定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在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