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被騙緬甸欠下賭債 不可輕信天上掉餡餅
21歲的遂寧小伙唐坤(化名)回家了,但被騙緬甸12天的經歷,讓唐坤猶如經歷了生死:不能吃飯、睡覺、上廁所,還隨時挨打。原來,4月初,唐坤網上認識了云南“馬哥”,被邀請免費游,涉世未深的唐坤到了云南瑞麗,然后直接被帶到了緬甸一家賭場,被迫欠下了15萬元“賭債”,隨后12天遭到拘禁挨打,并被對方錄成視頻發(fā)給唐坤父母,索要15萬元贖人。3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在遂寧、云南、緬甸警方的聯(lián)合行動下,唐坤被成功解救。而云南瑞麗公安姐告分局統(tǒng)計,去年一年解救了類似受害人330人,今年1月1日至唐坤被解救出來,共解救58人。(來源:成都商報)
以案說法:何為綁架罪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規(guī)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要注意區(qū)分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qū)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
《刑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不過要注意的是本款中的債務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的,行為人確系出于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于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總之,大家一定要注意,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遇到這類事情要警惕一些,避免遭到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