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當街撲倒女子
4月29日下午,山東濟南發(fā)生一宗性侵事件,一名男子當街將一名女子撲倒在地,甚至多次掀起其裙子非禮。據(jù)閉路電視錄下的畫面顯示,一名穿裙子的長發(fā)女子行經(jīng)槐蔭區(qū)幸福街,其不遠處則有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跟蹤她。該名男子其后突然跑上前從后熊抱女子,并將她撲倒在路上。女子不斷掙扎反抗,但仍不敵對方力大。
正當男子騎在女子身上,掀起她的裙子時,有女路人跑至向其怒吼。男子見狀急忙逃跑,路人折返安慰受害女子。目擊者潘先生表示,起初他聽到呼救聲時以為只是夫妻吵架,未料跑到街上卻見男子意圖強奸女子,“一邊跑還一邊提褲子”。另有附近店主提供資料指,涉事男子年約20歲,身高約175厘米。當?shù)鼐絼t表示暫未接獲有關(guān)報案,目前亦不知涉事男子的去向。
強奸罪的認定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在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公共場合強奸是強奸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