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對緩刑犯進行考察
對緩刑犯的考察,應由公安機關進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公安機關作為考察工作的組織者,不僅應將緩刑犯列為重點人口依法進行管理,并確定考察單位和考察措施,還應負責領導和監(jiān)督各單位和基層組織對緩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給予方針政策上的指導。配合考察的單位和基層組織除應建立相應的考察機構(gòu)、指定專職人員外,還應認真地做好具體的、適當?shù)膸徒逃媱?,定期或不定期對緩刑犯進行幫教工作,與他們談心、交流、關心和督促其自覺改造,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緩刑考察情況。
考察的內(nèi)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驗期內(nèi)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緩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所謂“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構(gòu)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同種罪和不同種罪、較重的罪和較輕的罪等等。如果緩刑犯在緩刑期間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緩刑期滿如何處理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是想通過對其判處刑罰但不予關押而達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沒有再犯新罪也沒有違反緩刑人員必須遵守的規(guī)定的行為,就說明這種目的已達到,那么,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沒有必要再執(zhí)行了。
如果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再犯新罪,說明他沒有真誠悔改,適用緩刑達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論其犯的新罪是何種,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撤銷緩刑,在對其前罪后罪實行并罰的基礎上,將其關押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