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弟子鄒勇死亡案一審宣判
據(jù)撫州法院網(wǎng)此前報道,一審開庭期間,撫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鈺剛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鋒、朱理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邱武林明知被告人王林非法持有槍支,故意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構成包庇罪。被告人蘭勇幫助被告人王林丟棄三支槍支,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及辯護人分別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發(fā)問。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jù),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zhì)證,控辯雙方充分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黃鈺剛、劉鋒、朱理通、邱武林、蘭勇對起訴書指控的各自犯罪事實無異議,并在最后陳述時均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由于王林因病死亡,撫州中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裁定,對被告人王林終止審理。
撫州中院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王林于2015年7月15日被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經(jīng)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安源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西省萍鄉(xiāng)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執(zhí)行逮捕。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qū)彙?/p>
2016年11月11日,撫州市檢察院指控王林犯非法拘禁罪、詐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行賄罪,向撫州市中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王林于2017年2月10日因病死亡。
根據(jù)辯護律師陳有西此前的提供的裁定書,除王林之外,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撫檢公訴刑訴[2016]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鈺剛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鋒、朱理通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邱武林犯包庇罪,被告人蘭勇犯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向撫州中院提起公訴,撫州中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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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毀滅、偽造證據(jù)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xié)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顒?,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本罪為情節(jié)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的行為,但如不屬于情節(jié)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jié)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