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養(yǎng)母李某管教孩子過程中,多次對其施暴
被告人李某與施某甲于2010年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某夫婦將李某表妹張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案發(fā)時8周歲)從安徽省帶至江蘇省南京市撫養(yǎng),施某某自此即處于李某的實際監(jiān)護之下。2013年6月,李某夫婦至民政局辦理了收養(yǎng)施某某的手續(xù)。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因認為施某某撒謊,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癢耙”、塑料制“跳繩”對施某某進行抽打,造成施某某體表150余處挫傷。經法醫(yī)鑒定,施某某軀干、四肢等部位挫傷面積為體表面積的10%,其所受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施某某的生父母與李某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對李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二、法院判決: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體,造成施某某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三:律師說法:管教孩子切勿采取暴力手段,更不能超越法律邊界
本案是一起對未成年人進行管教過程中因方式、手段不當觸犯刑法的典型案例,引發(fā)了社會各界人士的廣大關注,也為父母管教孩子要注意手段和方式敲響了警鐘。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對未成年人有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財產,其人格尊嚴、生命健康等基本權利不應受任何非法侵害,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邊界。國家作為未成年人的最終監(jiān)護人,有權力也有責任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干預。本案中,被告人雖系出于對被害人的關心、教育,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后果,已構成犯罪,應受到國家法律的懲處。案發(fā)后,李某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案,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發(fā)生后,為了實現(xiàn)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相關部門已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