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討2.5萬元債務
法制晚報訊4月24日12時許,一名年輕男子現(xiàn)身河北三河市老街一帶,就在他四處張望的時候,民警果斷出擊將其一舉抓獲。該男子正是3個月前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今年1月30日,三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劉某報案稱:1月29日20時許,其被李某伙同他人強行帶至三河市皇莊鎮(zhèn)某民房處,以索要債務為由,采用毆打、威脅手段,讓其寫下一張2.5萬元的欠條,并限制其人身自由達6個小時。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劉某因被毆打造成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李某逃匿。后民警經(jīng)走訪摸排,最終確定了李某身份,并于2017年3月28日將其上網(wǎng)追逃,4月24日將其抓獲。經(jīng)審訊,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1歲,三河人)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F(xiàn)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 法制晚報)
法律知識普及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xù)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據(jù)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