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報警謊稱遭強奸
近日,杭州一名女子報警稱自己被人強奸,可民警出警調查后發(fā)現(xiàn),真相并不是女子說的那樣。杭州上城區(qū)湖濱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110接警中心的指令,一名女子報警稱自己在中河中路上的一家酒店里遭到網友強奸。派出所和PTU同步出警趕往現(xiàn)場,然而途中報警女子又報警稱自己沒有被強奸。到了現(xiàn)場,PTU特警和派出所民警將“嫌疑人”控制。但此人并未抵抗,“受害女子”更是表情淡定、神情放松。經過調查,原來女子姓陳,本地人。與網友劉某認識半年了,因為嫌棄劉某開的房間太差,還不給她買東西,一言不合就撥打110謊稱自己被強奸。(來源:中國網)
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強奸罪
在該案件當中,女子報警謊稱被強奸,所幸沒有真正發(fā)生強奸行為,那么,關于強奸罪的認定,大家了解多少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在認定強奸罪的時候,需要注意區(qū)分強奸行為與通奸行為。在男女發(fā)生性行為前,既不違背婦女意志,又無勉強女方變范的行為,雙方從內心到外部表現(xiàn)形式完全自愿,屬典型的通奸行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為保住自己的臉面而告男方強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強奸,均不能定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