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女孩為保護弟弟被砍斷雙手
幾天前,安徽滁州定遠縣永康鎮(zhèn),一男子持刀砍向熟睡中的侄兒以及自己63歲的母親,為了保護弟弟,10歲的女孩用雙手護住弟弟的頭,結果被砍斷雙手。男子施暴,導致兩個孩子和母親三人重傷。目前三人分別在當?shù)睾秃戏?、上海救治,家庭陷入困境?/p>
4月25日,安徽合肥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病房里,10歲的女孩涵涵靜靜地躺在病床上,雙手裹著紗布,在暖暖的燈光下照著,時而皺皺眉頭。她的兩個姑姑在一旁照應著她,不時給她安慰。而她的二叔則在一邊翻看著手機,一臉焦慮。
姑姑鄧正美這幾天一直在照看涵涵,她說這個孩子很堅強,很少哭?!半p手幾乎都斷了,卻還常常問弟弟怎么樣。”鄧正美說,“孩子晚上常常做噩夢,突然驚醒,是被當天的事情嚇著了?!?鄧正美也牽掛著上海治療的成成。鄧家兄弟姊妹5個,這次施暴的是她最小的三弟。
而此時,涵涵的弟弟還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yī)院重癥監(jiān)護室里躺著。昨天孩子的爸爸得以進入病房探望,發(fā)現(xiàn)孩子已經(jīng)醒了過來,這是孩子進入重癥監(jiān)護室搶救后,爸爸鄧正偉第一看到孩子。圖為上海,鄧正偉在重癥監(jiān)護室門外,等待孩子的消息。
鄧正偉兒子右手三個手指被砍斷,脖子上多處砍傷。兒子轉上海后,他和妻子一直待在重癥監(jiān)護室外,為孩子擔心,為兩個孩子費用擔心,徹夜難眠。而孩子的奶奶63歲的慕勝芳老人,此刻還躺在定遠縣永康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老人雙腳被砍傷,其中一只腳筋被砍斷了,根本無法下地行走。據(jù)悉,事情發(fā)生在4月20號晚上的九點鐘左右,施暴的則是涵涵的三叔鄧正峰,今年26歲。慕勝芳老人和孩子們原本家在農村,因為涵涵和成成上學,才到鎮(zhèn)上居住,老人負責照顧涵涵和成成。事發(fā)當晚家里只有老人、兩個小孩還有鄧正峰。鄧正峰住在樓上,慕勝芳老人帶著兩個孩子睡在樓下。
晚上9點左右,鄧正峰在外面試圖撬開房門。老人聽到動靜后,把門開了一個小縫想要一探究竟。沒想到鄧正峰一下就把門給推開了,一把將他的母親推倒。鄧正峰手提一把不銹鋼菜刀,首先就砍向床上已經(jīng)入睡的成成。看到這種情況,老人撲上去護住孩子,此刻孩子的頭頸部多處受傷,自己也被砍傷。涵涵為了保護弟弟,也撲上去用雙手護住弟弟的頭,結果涵涵的手也挨了幾刀。
幸運的是,旁邊的鄰居們聞訊后,及時撬開卷閘門,鄧正峰才停止了行兇,隨后被趕來的民警控制。孩子的二叔鄧正亮說,他至今都沒有想到弟弟會對侄兒侄女行兇。其實,在前一天,鄧正峰在朋友圈曾經(jīng)發(fā)了一段話,卻被他們忽視,“以為是說著玩的。”
“不過他每次發(fā)病時,也都是不吃不喝,靜靜地坐在那里,從沒有暴力傾向,沒有想到這次他竟然這么兇殘。”鄧正亮說,弟弟最近一次住院是去年年底。出院后,就一直待在永康鎮(zhèn)和母親一起生活。而事發(fā)前好幾天,鄧正峰看上去心情不太好。“他已經(jīng)被警方拘留,接受調查。如果放回來,我們也不知道未來怎么辦。”
相關鏈接:故意傷害罪的認定處罰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
在故意傷害致死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qū)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同過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標志。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xiàn)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動物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采取什么樣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wèi)造成傷害而未過當?shù)?,醫(y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的范圍,也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jù)“合理沖撞規(guī)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就故意傷害的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tài),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于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鑒定應當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fā)性損害及后果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后引起的并發(fā)癥和后遺癥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所謂重傷,是指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喪失聽、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損害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