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給前男友父母投鼠藥
根據(jù)新文化網(wǎng)報道,北京女孩梅梅(化名)因與男友相戀七年,因二人長期分隔兩地,聚少離多,多次鬧分手,于2014年末正式分手。此時的梅梅已經33歲了,而且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于是梅梅從北京到安圖二道白河,尋找剛子未果,幾天后,梅梅欲離開時因情緒激動,遂將事先購買的鼠藥投放在男友父母的飯食之中。后因其父母攝入量少,幸免于難。
2017年4月18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因未造成死亡或傷害的嚴重后果以及女子懷孕等原因,法院從輕判處該女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新文化網(wǎng)新聞)
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嗎?
《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投放危險物質罪,即傳統(tǒng)意義上的投毒罪。其構成要件是:
1、客體是公共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間接故意。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qū)別之所在。
綜合本事件,梅梅對其男友的父母的飯食中投放鼠藥,雖然投放的是毒害性物質,但是其針對的是特定的人——其男友父母的生命安全,而非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梅梅在本案中僅僅是采用投放鼠藥的方式,行故意殺人之行為 ,并沒有危及公共安全,所以不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之。
綜上,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使用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實施故意殺人罪的區(qū)別在于犯罪客體的不同,是否針對特定的人實施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刑事律師,以期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