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百元大鈔熱心群眾報警

2017年4月20日,惠陽區(qū)公安分局古井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說是在長興街路面上撿到一百元,打開一看,上面寫有“我被騙傳銷,救救我,控制我在6樓”等的字樣,于是選擇報警。古井派出所領導了解情況后,立即組織警力趕往轄區(qū)長興街,通過對附近6層以上的樓房進行排查,最終確定受害人在長興街某棟6樓605室。因對里面具體的情況不了解,怕受害人受到傷害,民警找來房東了解情況后,制定出解救受害人的方案。先派民警讓房東以登記為由讓605房人放松警惕開門,民警訊速沖進去將605房的6名人員全部控制。并成功解救出受害人陸某樹,抓獲5名嫌疑人梁某業(yè),(男,廣西人,29歲),陳某坡(男,廣西人,24歲),黃某(男,廣西人,22歲),張某(男,重慶人,26歲),李某建(男,貴州人,37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謹防被騙入傳銷團伙機智報警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不慎被騙進傳銷犯罪團伙后一定要想盡一切辦法與外界取得聯(lián)系爭取早日得到救援,文中被困傳銷團伙的受害人就機智地將求救信息寫在了百元大鈔上吸引路人的注意力,而撿獲百元大鈔的熱心市民并沒有忽略鈔票上至關重要的求救信息,而是及時選擇報警,最終成功解救出了被困的陸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