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案被提公訴
4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掛牌督辦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經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終結,于2017年4月17日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陳文輝、鄭金峰、黃進春、熊超、陳寶生、鄭賢聰、陳福地等人交叉結伙,通過網絡購買學生信息和公民購房信息,分別在海南省??谑小⒔魇⌒掠嗍械鹊?,冒充教育局、財政局、房產局工作人員,以發(fā)放貧困學生助學金、購房補貼為名,以高考學生為主要詐騙對象,撥打電話,騙取他人錢款,金額共計人民幣56萬余元,通話次數(shù)共計2.3萬余次,并造成山東省臨沂市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死亡。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陳文輝通過社交軟件、支付寶等工具從杜天禹(另案處理)處購買非法獲取的山東省高考學生信息10萬余條,并使用上述信息實施電信詐騙活動。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來源:最高檢)
嚴懲電信詐騙以及關聯(lián)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出臺《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加大了電信詐騙的懲罰力度。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數(shù)額巨大”“數(shù)額特別巨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shù)額標準,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酌情從重處罰。
同時也提出了全面懲處關聯(lián)犯罪,即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構成數(shù)罪的,應當依法予以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