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安敲詐嫖客
毛全業(yè)和王建是老鄉(xiāng)。毛全業(yè)曾兩次因敲詐勒索被判刑,王建也因尋釁滋事被判過刑。因工作難找,毛全業(yè)提議,附近的洗頭房、按摩店大都存在賣淫嫖娼,一旦有四五十歲的男子進去,等再出來后就去敲詐他們,肯定沒人敢報警,王建表示同意。
于是,兩人分工負責,王建負責盯梢,有人從里面嫖娼出來就打電話給毛全業(yè),告訴他體貌特征。隨后,由毛全業(yè)在稍遠處冒充公安人員實施敲詐。就這樣,二人接二連三地作案,向三名被害人共敲詐了5500元。歸案后,二人供述了自己的作案過程。
敲詐勒索罪的認定處罰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并未產(chǎn)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chǎn)生了恐懼,但并未交出財物,均屬于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員、海關緝查人員、工商管理人員以及稅務人員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敲詐他人錢財,似乎與招搖撞騙罪相同,實則構成敲詐勒索罪。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qū)別是:
1、行為特征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詐勒索行為雖然也可能含有欺騙的成分,但卻以威脅或要挾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tài)不同。在招搖撞騙罪中,被害人在受騙后,“自愿”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行為則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懼,出于無奈,被迫交出財物或出讓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
3、獲取利益的范圍不同。招搖撞騙罪所獲取利益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財物或財產(chǎn)性利益,又包括非財產(chǎn)性利益,如騙取某種職稱或職務,政治待遇或榮譽稱號等;敲詐勒索罪所獲取的僅限于財物。
4、侵犯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社會管理秩序;敲詐勒索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