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醉駕認定無罪的五個證據(jù)問題
認定行為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則必須借助《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等鑒定意見予以證明。故《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以及證明檢材來源的《血樣提取登記表》是醉酒型危險駕駛案件的核心證據(jù)。從以下五個方面講述在于采血、送檢、檢驗等過程中破壞了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
一、酒精(醇類)消毒液問題。在消毒皮膚提取血樣時,如果消毒時,醫(yī)務人員使用了含有酒精(醇類)消毒液,如復方清潔靈,碘酒等消毒液,則會對血液乙醇含量鑒定結(jié)果的真實性造成影響,可能導致無法認定行為人是否系“醉酒”駕駛。
二、血樣提取過程中見證人問題。2013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六十七條中明確要求:“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在既無符合條件見證人在場,有無同步錄像條件下進行抽取血樣,因偵查過程過于封閉,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異議(如提出使用了酒精消毒,抽取血樣后未使用抗凝管保存等),在無法做出合理解釋情況下,將會影響血樣提取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三、血樣存儲使用抗凝管、促凝管問題。鑒定標準必須依照有關規(guī)定的順序遵守和采用,不得隨意為之?!笔紫雀鶕?jù)《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guī)定“抽出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使用促凝管無疑違反了上述國家規(guī)定。其次經(jīng)過醫(yī)學實驗表明,使用促凝管存儲的血樣乙醇檢測值一般會大于使用抗凝管儲存的血樣乙醇檢測值。最后,根據(jù)最高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檢材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jù)采信”,使用促凝管保存血液與使用酒精消毒一樣,存在污染檢材的問題。
四、而在醉酒性危險駕駛案件辦理過程中,時常發(fā)生乙醇鑒定意見采取不同鑒定標準的情況,最常見的是以下三個標準:①GA/T105-1995
②GA/T842-2009③SF/ZJD0107001-2010,前兩個標準由公安部發(fā)布,后一個由司法部發(fā)布。而根據(jù)2010年《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規(guī)定血樣鑒定應當采用GA/T105或GA/T842,而公安部又在2013年5月6日以“技術方法不可用”為由明確廢止了GA/T105,故目前可以使用的鑒定標準僅為GA/T842-2009,如果鑒定意見適用了第一個或第三個標準均會因“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導致鑒定意見不會被人民法院采信。
五、乙醇含量鑒定意見的采信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對抽取血樣后進行乙醇鑒定的鑒定意見采信要相當慎重。因為一旦嫌疑人提出“在離開現(xiàn)場之后到歸案之間的時間段內(nèi)再次飲酒”的辯解,將導致歸案后再抽取血樣進行行乙醇鑒定的鑒定意見無法達到證明目的,除非有其他證據(jù)能證明嫌疑人根本沒有再次飲酒或者在逃離現(xiàn)場前已經(jīng)進行了呼氣酒精測試,不然全案很難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