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日當天為解悶
2016年8月3日,江蘇省南通市開發(fā)區(qū)農場的一樁兇殺案至今讓人唏噓不已。因心情煩躁,1993年出生的河南籍男子張某,在23歲生日當天,對一名31歲的殘疾三輪車司機痛下殺手,用隨身攜帶的單刃蝴蝶刀割破受害人的喉嚨,最終受害人因失血過多慘死街頭。
4月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備受社會關注的“8·3”割喉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者家屬經濟損失43600元。
張某1993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縣,只有小學五年級文化的他沒有固定工作。2010年4月,張某曾因犯強奸罪被夏邑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刑滿釋放。幾年前,張某來南通以打零工為生。
案發(fā)當日是他23歲的生日。2016年8月3日晚8時許,張某在家覺得煩躁,就從暫住地出發(fā)四處閑逛,但仍未能緩解心中郁悶,想找人打一頓發(fā)泄一下。隨后,張某攔乘由被害人宋某駕駛的一輛紅色電動三輪車,要宋某送他到南通農場。
途中,張某產生用尖刀劃司機脖子的想法。當車輛行至南通農場張江公路與江山路東面偏僻處時,張某一邊說“到了”,一邊用右手拿出隨身攜帶的單刃蝴蝶刀。當司機把車剛停好時,張某左手按著司機的頭頂,右手打開尖刀,從左至右割劃司機頸部,遭到司機反抗,張某逃離現(xiàn)場。
張某逃離現(xiàn)場10多米后,把帶血的刀放在水里清洗,折疊好放進褲兜。之后,他步行回海門暫住地,洗澡睡覺。
被害人宋某31歲,是一名殘疾人,數(shù)年前從安徽老家來到南通,平時主要靠晚上開著三輪摩托車拉客為生。
案發(fā)當晚11時40分許,宋某駕車掉頭行至附近農工商超市附近報警?!拔议_一個紅色的三輪車,我脖子被人家抹斷了,現(xiàn)在血直流?!逼陂g,他在超市門口遇見夜巡保安,并向保安簡單說明情況。當時,宋某身上全是血,脖子處往外流血,沒說幾句話,就倒地不起。
經法醫(yī)鑒定,宋某系被他人用銳器切割頸部至血管破裂離斷大失血死亡。
宋某的妻子稱,丈夫因交通事故左腿截肢安裝假肢。2015年初開始,在海門從事電動三輪車載客生意。宋某被刺傷后,曾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電話中,宋某用盡最后力氣告訴妻子:“你快過來,我被殺了?!碑敃r,宋某的聲音已經很著急,妻子趕緊聯(lián)系上宋某表弟,之后再打電話過去,只聽得周圍人聲嘈雜,有人在喊“你趕緊捂住、快點捂住”。
8月4日晚上10時許,警方在出租屋內將其抓獲。經南通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張某無精神病,家族亦無精神病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在偵查及庭審中,張某多次供述途中產生用刀劃被害人的想法,稱“用刀劃割被害人脖子時沒有想(考慮)那么多”“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個人就可以”。
案發(fā)后,多名和張某一起工作生活過的親戚、同事稱他脾氣倔,做事容易沖動,平時喜歡用手機看電視、電影,尤其是特別喜歡看鬼片、恐怖片等。
法庭上,張某辯稱,自己只是想劃人,沒想到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辯護人稱張某是臨時起意,屬于間接故意殺人,請求法院從寬、從輕處罰。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采用持刀割頸方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為發(fā)泄自己的情緒,帶刀外出隨意選人加害,供述稱“不管是男是女、只要是個人就可以”,后攔乘被害人宋某駕駛的電瓶三輪車,選擇行至南通農場偏僻處停車,采用割頸方式將與其無任何矛盾的宋某殺死,其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其歸案后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但并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故意殺人罪的兩種情形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shù)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對于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處罰一般分為兩種情況:
1、情節(jié)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jié)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