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萬元逾期未還遭拘禁被活埋
4月2號下午,張女士來到浙江湖州市吳興區(qū)公安分局愛山派出所報案,稱自己因為債務糾紛被人綁架,還遭遇了毆打,警方經調查后發(fā)現(xiàn),這是一起因債務糾紛引發(fā)的非法拘禁案件。
據被害人張女士說,今年二月份的時候,她向湖州一家投資管理公司借了一萬元。按照雙方約定,在十天以內必須還清本息。張女士因為自身生活上各種原因,十天后遲遲沒有還上本金,之后拖了一兩個月。
4月2號凌晨,投資公司的人員找到了張女士的弟弟,并通過她弟弟的手機發(fā)信息給張女士,將張女士約到了一處偏僻的地方,對張女士進行毆打和拘禁。他們在地上挖了一個大坑,將張女士拖到坑內,用泥往她身上埋,直至埋到我脖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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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xiàn)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的表現(xiàn)是: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上述事件中,投資公司的人為了討債將張女士非法拘禁,并進行了毆打,如果查證其逼迫張女士打欠條,索要錢財超出債務范圍的話,其還可能構成綁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