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后為盡孝自首
3月28日,四川省川西監(jiān)獄的親情幫教現場,服刑人員李琛為母親端上熱水、送上鮮花,這是他第一次給母親洗臉,也是第一次為母親獻花。
1998年,那年李琛17歲,正在上高一,因為和人發(fā)生口角,李琛將人毆打致死?!氨疽詾闆]什么大事,直到晚上,朋友告訴我被打傷的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眰酥滤?,年紀尚幼的李琛聽到這個消息后害怕起來。當天晚上,李琛悄悄回家偷走母親的500元錢和首飾,帶了零食買了一張火車票,登上了南下廣州的火車,踏上了長達13年的漫漫逃亡之路。
2011年7月的一天,在一檔法制節(jié)目中,李琛看到畫面中一名服刑人員和母親的對話,深深地觸動了他沉寂多年的心,“突然就想到了自首,或許這樣還有機會回家盡孝。”李琛說,經過4個多月的掙扎考慮,李琛最終決定自首。
2011年11月9日,李琛永遠記得這個時間,那天,李琛撥通了家里的座機號碼,“媽媽,我是李琛,你們過得還好嗎,我要回來自首?!崩铊≌f,家中座機號碼是他一直沒有忘記的家的“符號”。13年來,第一次雙方在電話里“相見”,母子兩人在電話中泣不成聲。(新聞來源:中國新聞網)

投案自首的認定標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么,哪些行為可以以自首論,哪些行為不能呢?
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fā)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后。關鍵在于犯罪嫌疑人須自動投案。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嫌疑人出于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于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和出于何種動機都屬于投案自首。至于被公安機關,群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采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并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fā)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
(2)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fā),而不是自首。
(3)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jié)。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fā)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后,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人愿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的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不能視為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綜上所述,符合上述之條件,才可以認定為自首,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只有這樣認識自首才是完整的,系統(tǒng)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