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飛的搶劫“虧本”
2017年3月27日凌晨4點20分左右,天還沒亮,大街上行人車輛稀少,只有沿街的24小時便利商店仍在開門營業(yè)。幾分鐘后,武林派出所值班室接到市局110指揮中心傳來的報警指令。報警信息顯示,鳳起路延安路口A便利店剛剛發(fā)生一起持刀搶劫案,2名戴帽蒙面男子從店內劫走近千元現(xiàn)金。查看完報警人位置信息后,民警剛要出警,報警系統(tǒng)再次響起......同樣路口的B便利店也傳來報警信息:有人搶劫!
民警迅速出警趕至現(xiàn)場了解警情。經查看店內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凌晨04點22分左右,兩名戴著帽子、蒙著口罩的男子走進店內。進入店內后,其中一人便持刀威脅收銀員打開收銀臺和保險箱。從這家店搶得現(xiàn)金1000余元后,2名男子又竄入旁邊一家相鄰的便利店后,又用同樣方法從店員處搶得現(xiàn)金600多元后,兩人騎了一輛電動車后迅速逃竄。
隨后,警方通過一系列偵查手段,迅速鎖定了嫌疑人。中午11點,民警在江干凱旋路某網咖內將正在上網的犯罪嫌疑人殷某和鄧某抓獲,并當場查獲作案所用的刀具、電動車以及搶劫所得的現(xiàn)金。據了解,該兩名嫌疑人系表兄弟關系,而且都是90后“小年輕”。幾日前,在寧波工作表哥殷某接到遠在云南的表弟鄧某電話。鄧某說:“我這有個“快速賺錢”的路子,只要事先做好計劃,選好路線,保證萬無一失。你要不要跟著我干?”
最終,兩個人一拍即合。一個從寧波坐大巴,一個從云南打“飛的”,先后來到杭州。先行到達杭州的鄧某,還專門從市場上購置了刀具和電動車,準備實施他們的“計劃”,結果,讓兩兄弟很心塞的是,你們杭州人到底怎么回事啊,出門都不帶現(xiàn)金!杭州人回答:是啊,我們都用手機付錢了,誰還帶現(xiàn)金?。。ㄐ侣剚碓矗罕蓖硇乱曈X)

多次搶劫可能從重處罰
所謂“多次搶劫”,一般指在不同的時間實施搶劫3次以上(含3次)。立法者將“多次搶劫”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節(jié)之一,主要是基于多次實施搶劫行為的人主觀惡性較大,而非側重于考慮多次搶劫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多次搶劫的構成,并不要求每一次搶劫行為都達到構成犯罪的標準。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認為多次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搶劫行為可以認為構成搶劫罪,甚至認為構成搶劫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情節(jié)加重犯的構成,必須以符合基本構成為基礎,一個連刑法分則各具體罪基本構成都不符合的行為,只能認為是一般違法行為而非犯罪行為,更談不上是某個罪的加重犯。搶劫罪基本構成中并沒有如盜竊罪一般,規(guī)定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多次一般搶劫行為,可以構成搶劫罪。因此,不能將多次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搶劫行為作搶劫罪認定,更不能認為是搶劫罪的情節(jié)加重犯。如校園里時常發(fā)生的學生之間以強欺弱采用輕微暴力或脅迫奪取少量財物的行為,往往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并不造成實際傷害,涉案財物數額也很小,主體上又是未成年人,在情節(jié)上符合刑法第13條但書關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規(guī)定。對于這樣的案件,盡管在形式上符合“多次搶劫”的規(guī)定,若按照搶劫罪情節(jié)加重犯認定,不僅與搶劫罪的構成不符,也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因此,我們認為,認定刑法第269條所規(guī)定的“多次搶劫”,雖不要求各次搶劫行為都獨立構成犯罪,但須至少有一次以上(含1次)在社會危害性上達到犯罪的程度,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至于在犯罪停止形態(tài)上,則不應作特別要求。因為,無論犯罪行為停止于既遂、未遂或中止形態(tài),都無礙于客觀上“多次搶劫”的構成和行為人主觀上搶劫故意的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