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聊城討債團隊
長期以來,山東聊城活躍著代人討債的民間團隊。
在這個隱秘江湖,大多時候只要“客戶”能出錢,他們便許諾可找到欠錢者,并通過“讓他比受到威脅還難受”的辦法不得不還錢。事后,團隊從中抽成,全身而退。
找人是討債的第一步,也是第一筆收費?!翱蛻簟眮碚遥紫纫獑柕氖瞧溆袩o欠錢者地址、手機號等等。如有必要,便稱可找關系,將手機機主的所在位置直接確定下來,“這個定位,在公安部門能定位很準,在運營商公司也可以做到”。
趙知明喜歡玩的是“人海戰(zhàn)術”,比如派去“十個八個人”。這似乎是業(yè)內(nèi)通例,面對欠錢者,他們希望做到的是“讓他比受到威脅還難受”。他堅稱,一定不能威脅別人,威脅是犯法的。趙知明直言自己前期戰(zhàn)術是“輿論戰(zhàn)”。團隊會帶人去欠錢者老家,找到父母、村支書說說這事兒,“就去他老家‘宣傳’一下,看他還不知道丟人”。趙知明的手法不止這些,他稱,自己的團隊可動用社會資源,調(diào)查欠錢者名下財產(chǎn)。如果沒錢,真的難辦;如果有錢,而輿論招式不奏效,趙知明有一招殺手锏——把人“扣”起來。
這顯然是違法的。而在趙知明的理解里,將人“扣”起來之后,若不限制打電話等人身活動,這就不違法,若限制則違法。不少團隊理解的“不違法”,僅指不動手打人。這在前些年較為常見,但在一些有經(jīng)驗的團隊,這是被淘汰的戰(zhàn)術,他們坦言,犯不著為了一些錢把團隊搭上。趙知明的表態(tài)則是,如果不得已,后期“只能做些違法的事情”,但“違法絕對跟客戶不沾邊”。(新聞來源:騰訊財經(jīng))

民間討債過程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非法拘禁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將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扣押,非法被扣押人的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
部分人單方認為,為了防止債務人逃避債務而采取控制他人的方式討債并無不妥,只要在此過程中能照顧債務人的飲食起居,且沒有實施毆打等暴力手段即可。但殊不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本身亦是一種非法的“暴力”手段,會受到法律制裁。
(二)故意傷害罪
為索要合法債務,暴力、毆打債務人或其親屬及相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或死亡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234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暴力、毆打等方式討債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應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nèi),采取合法、合理的正當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比如,雙方協(xié)商、法院訴訟等。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
索要合法債務,非法進入、搜查他人住宅的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條第1款規(guī)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為,違反了權利人的意思,或破壞他人住宅的安寧,而積極侵入或消極不退出,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誤入他人住宅,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立即退出,或者有正當理由必須緊急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