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22年未結
詐騙案22年未結,因一起國家賠償訴訟,塵封了22年之久的“詐騙案”再次被翻開。雖然“詐騙案”的兩名主要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歸案,但當年公安機關扣押的30萬元暫扣款是否該返還?當年的報案人75歲的李先生認為,24年前自己被騙了31萬元,扣押的款項理應返還給他。在向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區(qū)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被拒絕后,李先生向昆明中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24日上午,昆明中院賠償委員會法官組織雙方進行了公開聽證。

時光回到24年前,50歲剛出頭的李先生那時是商界大佬,名下坐擁多家礦業(yè)公司,在昆擁有多套房產,在煙草行業(yè)也是小有名氣的“煙老板”。當時的一起詐騙案,成了他心中的結。李先生說,如今老了,他想讓案件有個圓滿的結果。
在李先生的記憶里,當年他們做邊貿煙生意,每一筆生意都要有報關單才能做。1993年12月13日上午,一名沈姓男子稱其擁有報關單,經該男子介紹,李先生又認識了另外一名男子李某。
雙方簽訂書面協(xié)議后,李先生從對方手中獲得了5份海關報關單,每一份需支付6萬元購買。除了購買報關單的30萬元,當年李先生還支付了1萬元車旅費。
1994年,李先生洽談業(yè)務時,才發(fā)現購買來的報關單都是假的。此時,他試圖聯(lián)系沈姓男子和李某,但兩人已不知去向。
1年后,李先生終于聯(lián)系上了沈姓男子,雙方約定在昆明某酒店商談之時,李先生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當年的盤龍分局太和派出所民警將嫌疑人沈姓男子抓獲歸案,1995年7月14日沈姓男子被解除收容審查并被取保候審。在案卷宗顯示,期間沈姓男子的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
李先生稱,當年他親手將31萬元交給了沈姓男子,沈姓男子和李某都在收條上簽了字。李先生的代理律師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尹德周查閱當年的卷宗發(fā)現,當年公安機關在抓獲沈姓男子時,從其身上查扣了115800元,1995年4月26日,派出所從暫扣款項中返還了5萬元給李先生,剩下的6萬多元依舊被查扣。
李先生認為,雖然至今仍有兩名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但歸案的沈姓男子已經認可當年騙了他31萬元的事實,這筆已查扣20多年的款項應返還給他。
2016年9月29日,李先生向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李先生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將扣押的31萬元賠償給他,并計算利息。
決定
2016年11月28日,昆明市公安局盤龍分局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盤龍分局審理查明,李先生報稱沈姓男子1993年12月騙了他現金31萬元。沈姓男子1995年4月2日被該局收容審查,后經偵查沈姓男子交代了該案涉及的其他兩名主要嫌疑人。 盤龍分局開展偵查后該兩名主要涉案人員未能歸案,在僅有沈姓男子供述的情況下,該局以當時證據不能認定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為由,沈姓男子1995年7月14日被解除收容審查并取保候審,期間家屬向公安機關繳納了30萬元,作為暫扣款,待案件事實查明后再處理。
盤龍分局認為,依據當時材料,且根據已經開展的偵查工作無法查明沈姓男子是否構成犯罪,且沒有法院的相關裁定書,難確定款項的所有權歸屬,公安機關對該款項的扣押并未違法。依照國家《賠償法》,盤龍分局決定不予賠償。
李先生決定向昆明市公安局申請復議。2016年12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復議后認為,因案件中沈姓男子涉嫌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材料不足,與本案有關的兩名關鍵嫌疑人李某和魏某尚未歸案,對李先生的復議請求不支持。(來源中國青年網)
因一起賠償訴訟再次被翻開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關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guī)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的,賠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zhí)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