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致人死亡承擔刑責,搶劫致人死亡觸犯何種罪名?
導讀:對于搶劫犯來說,其行為的最終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為了侵犯財產使用的一種手段,很多情況下,實施搶劫行為有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那么,同樣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造成被害人死亡觸犯何種罪名?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搶劫致人死亡承擔刑責
2004年元月7日15時許,苑某某開著摩托車伙同崔某某(被判處死刑,已執(zhí)行),李某某(被判處死刑,已執(zhí)行)欲進行搶劫。竄至許灣鄉(xiāng)張埠口村北地時,遇收破爛回家的商水縣李埠口鄉(xiāng)曲小樓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從摩托車下車,攔著曲某某,搶走現(xiàn)金30元,李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過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苑某某所騎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淮陽縣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相關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苑某某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請求依法懲處。
法院判決: 被告人苑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元月7日15時許,被告人苑某某開著摩托車伙同崔某某(被判處死刑,已執(zhí)行),李某某(被判處死刑,已執(zhí)行)欲進行搶劫。竄至許灣鄉(xiāng)張埠口村北地時,遇收破爛回家的商水縣李埠口鄉(xiāng)曲小樓村民曲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從摩托車下車,攔著曲某某,搶走現(xiàn)金30元,李某某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刺中曲某某腹部,致使曲某某失血過多而死亡,后崔某某、李某某坐苑某某所騎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
律師說法:搶劫造成被害人死亡觸犯何種罪名
搶劫罪是刑法中財產類犯罪中較為重要的罪名,刑法規(guī)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guī)定數(shù)額、情節(jié)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shù)亩嗌?,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由此可見,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質嚴重的犯罪。
要注意的是,搶劫罪的行為目的是侵犯他人財產,但其行為過程中很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本案中的被告人就僅僅是因為搶劫了被害人30元錢,就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結果,但不能定性為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是兩個性質不同的犯罪,兩者的犯罪目就不相同。前者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一種手段,二者之間存在目的與手段的內在聯(lián)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利。由于這些區(qū)別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會發(fā)生混淆的。因此本案被告人構成搶劫罪,是搶劫罪的加重情形,法院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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