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性侵女孩因個子太矮未遂
晚上9點多,北京西四環(huán)一公交車站,年輕女子剛下車即遭一名未滿18歲的男子性侵,因?qū)Ψ絺€子太矮未遂。法晚(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獨家獲悉,被告人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終審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辯護人作出的“沒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被告人丁某1998年出生,案發(fā)時還未滿18歲,是一名外地來京的廚師。
丁某供述,2016年3月16日晚上9點多,他喝完酒坐公交車在火器營橋西公交車站下車,一個年輕女孩和他一同下車。下車后,丁某見周圍沒人,就想強奸對方。他將女子拽到綠化帶內(nèi),女子喊“救命”后求饒,他用手捂住對方的嘴,欲強奸對方但因為個子太矮身高差異過大沒有成事。
24歲的受害人稱,她剛下車就被一名男子拽住衣領(lǐng)往綠化帶里拽,一直被拽到樹林里被性侵。案發(fā)第二天丁某被抓。法院審理期間,通過社會調(diào)查及心理測評工作了解到,丁某的家庭在教育和監(jiān)管方面的缺失等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強奸罪未遂如何處罰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行為。當(dāng)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fā)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所謂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對被害婦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謂脅迫手段,是指對被害婦女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脅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婦女的恐懼心理,使之不敢反抗,從而實現(xiàn)強行奸淫的意圖。而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奸罪的本質(zhì)特征,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為構(gòu)成強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
強奸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zé)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圖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交的行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為滿足性欲的,則就不能構(gòu)成強奸婦女罪,如摳摸、摟抱的猥褻行為,構(gòu)成犯罪的,則就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強奸罪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quán)利。在客觀方面,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fàn)顟B(tài)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tài)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
根據(jù)《刑法》第236條,強奸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場所當(dāng)眾強奸婦女的;(4)二人以上輪奸的;(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一審被判2年10個月后,丁某上訴,稱自己屬于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節(jié),一審量刑過重,應(yīng)當(dāng)判緩刑。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丁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且強奸意圖非常明顯始終未放棄,未得逞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并非自動放棄犯罪,故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一審判決量刑適當(dāng)。丁某的辯護人稱其“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社會危害程度小”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