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嘲"備胎"掐死女友
一男子涉嫌掐死女友,落網之后,還被牽出7年前曾涉嫌殺害一賣淫女。涉“雙命案”男子彭文武于今天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對于掐死女友一案,男子辯遭到對方辱罵是“備胎”,對于涉嫌殺害賣淫女一案,稱對方是自殺身亡。目前案件尚在審理之中。
因為一句“備胎”,掐死女友,本以為只是一怒殺人,沒想到卻牽出7年前殺害賣淫女的案件。
被告人彭文武,現(xiàn)年32歲,湖南籍,小學文化,曾在工廠打工。檢方指控,彭文武于去年7月1日晚,在其女友所租住的寶安福永街道新和一區(qū)18巷某房內留宿。次日下午,兩人因分手問題發(fā)生爭吵,彭文武遂用手將女友掐死。
今天的庭審中,彭文武辯稱,并非蓄意殺人,而是對方辱稱其是“備胎”,其在憤怒之下掐住受害者脖子。檢方出示的證據顯示,受害女子確實另有一男朋友,該男友也曾見過彭文武,兩人曾有過爭執(zhí)。
彭文武涉嫌掐死女友一案發(fā)案后,警方于去年7月將其抓獲。又查出其還涉2009年發(fā)生于深圳光明新區(qū)公明街道某旅館內的兇殺案。
檢方指控,2009年10月31日夜間時分,彭文武在當地一發(fā)廊帶走一女子,隨即在一旁的旅館開房嫖宿。當日晚間旅館內多人曾聽聞房內有聲響,還曾傳出女子呼喊“救命”的聲音。但旅館服務員巡查時未有注意。到次日下午,清潔工打掃房間,發(fā)現(xiàn)房內女子被割喉身亡。
彭文武被抓后,首度供認此案,并稱,當日嫖宿受害女子后,想再來一次,被受害女子以其“酒味大、時間長”為由拒絕,遂將其殺害。
不過此后彭文武翻供。在法庭上也辯稱,他與被害女子是男女朋友關系,因為要與受害女子分手,女子遂自刺頸部身亡。
但與受害女子同在發(fā)廊內從業(yè)的多名女子都證實,彭文武當日上門來“找小姐”,看中受害女子后,將其帶走嫖宿。檢方還指,從法醫(yī)鑒定來看,女子頸部和面部被刺多刀,傷口極深,不符合自殺特征。目前此案仍在審理之中。
故意殺人罪的認定處罰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故意殺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以及明知必然發(fā)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fā)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zhí)行死刑、正當防衛(wèi)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guī)定。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