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數(shù)女童疑是遭老師性侵
被告人謝某某系某縣小學幼兒園校教師,在該小學幼兒園校任教期間,自2012年9月起至2016年月期間,擔任于某某、王某某、茍某某的班主任及語文教師至案發(fā)。被告人謝某某利用其教師的身份,在上課期間以給學生講解作業(yè)為幌子,在講臺上及檢查學生抽屜衛(wèi)生時,多次用手摳摸于某某、王某某、茍某某的下體等敏感部位。2016年月左右,被害人于某某的舅媽夏某某在與于某某的聊天中得知其班主任老師謝某某欺負她的事實后,于月30日向公安機關報案,謝某某于2016年2月日被抓獲歸案。檢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6年月,被告人謝某某利用其在某縣公店鄉(xiāng)小學教師的身份,在上課期間及檢查抽屜衛(wèi)生時,多次用手撫摸于某某、王某某、茍某某的生殖器、大腿、背部、屁股等地方,其中一次被告人謝某某將手插入被害人于某某下體,致其出血。2016年月30日,某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2月日將被告人謝某某抓獲歸案?,F(xiàn)三被害人迫于周圍鄰居的閑言閑語已轉(zhuǎn)學,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法院判決:被告人構(gòu)成謝某某犯猥褻兒童罪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由被告人謝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某經(jīng)濟損失20000.00元;由被告人謝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茍某某經(jīng)濟損失23000.00元;由被告人謝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經(jīng)濟損失20000.00元;
律師說法:猥褻女童能構(gòu)成強奸罪嗎
被告人謝某某利用教書育人之機,摳摸女學生下體等敏感部位,其行為已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被告人謝某某在教室當眾多次對多名女生實施猥褻行為,應依法從重處罰,其辯護人唐某、鄧某提出教室不屬公共場所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被告人謝某某歸案后,僅供認了部分犯罪事實,不屬坦白,其辯護人唐建國、鄧波提出被告人謝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謝某某身為人民教師,本應學為人師,行為世范,卻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猥褻女學生,給被害學生造成難以彌補的心靈創(chuàng)傷,同時也給其他在場學生造成嚴重的心理影響,應酌定從重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除追究被告人謝某某猥褻兒童罪的刑事責任外,還要求追究被告人謝某某強奸罪的刑事責任的訴訟代理意見,法院認為,起訴權歸人民檢察院行使,而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屬猥褻兒童犯罪,法院只能依法對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謝某某的行為是否構(gòu)成猥褻兒童罪作出裁判,故本案被告人的行為還是否構(gòu)成強奸罪不屬本案審判范圍,故要求追究被告人謝某某強奸罪的訴訟代理意見法院未予支持。
以上就是“數(shù)女童疑是遭老師性侵 猥褻女童能構(gòu)成強奸罪嗎”的案例介紹,“猥褻”在生活中的含義于法律上的含義是不同的額,生活中猥褻所說的猥褻可能構(gòu)成強奸罪。另外,無論是猥褻兒童罪還是強奸罪,被害人都是有權申請附帶民事賠償?shù)摹H绻惺裁葱枰?,可以?lián)系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