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借電動車抓賊摔壞車子

搜出的扳手、T形錐等作案工具
鄭州晚報訊,3月11日上午9時許,鄭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巡邏三號民警接110指令:在人和路與鄭航街菜市場門口,一男子報警稱發(fā)現(xiàn)盜竊電動車的嫌疑人。巡邏三號民警杜翔、巡防隊員張鵬程迅速趕往現(xiàn)場,經報警人周某指認鎖定一犯罪嫌疑人,杜翔立即上前對嫌疑人進行盤問,嫌疑人看到民警后轉身就跑,杜翔沖上前伸手抓住嫌疑人衣領,大喝一聲:“站住?!毕右扇擞昧Ψ纯箳昝摬⒍畔鑾У乖诘睾笕鐾染吞樱卜狸爢T張鵬程奮力追趕,其身上的手機被甩出也渾然不知。杜翔站起來發(fā)現(xiàn)嫌疑人已逃出200米遠,忙向一名騎電動車的過路市民求助,借用電動車追趕,市民忙將電動車交給杜翔。杜翔騎上電動車追出300米后,在鄭航街與大學路口追上嫌疑人,杜翔沒等電動車停穩(wěn)就將嫌疑人撲倒在地,與隨后趕到的巡防隊員和幾名市民一起將嫌疑人控制住,當場從其身上搜出一把扳手、7個大小不一的T形錐及兩串鑰匙等作案工具。杜翔提出要賠償市民被摔壞的電動車,借車市民說:“沒事,不用你們修,你們是為了抓賊,下次我還會借!”現(xiàn)場隨即響起了熱烈的掌聲。
盜竊罪有哪些加重情節(jié)
經訊問,嫌疑人史某,系河南省葉縣任店鎮(zhèn)人,有盜竊前科,其對3月8日盜竊周某姐姐電動車的行為供認不諱。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guī)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期間,在事件發(fā)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y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