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長談毒跑道
記者:如何從供給端和需求端杜絕校園毒跑道?
陳寶生:毒跑道事件輿論普遍關心,社會關心、家長關心、政府關心。事件發(fā)生后,我們認真研究,對每一個事件都調(diào)查處理,發(fā)現(xiàn)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跑道建設,材料、工程、設計等沒有標準或者標準陳舊。
陳寶生:在制度安排方面也有缺環(huán),主要是招投標,都喜歡低價競標,誰的報價低誰中標,沒有質(zhì)量意識。另外也缺乏人才,老師們對這個行當不清楚。
陳寶生:解決這個問題要抓3個方面。1、修訂或者新建標準,這兩年我們和有關部門研究機構(gòu)合作,對跑道建設材料設計建筑等方面分別制定了標準,完成后標準就對外公布。2、制度上作出修改,招投標制度不是按誰價格低就讓誰中標,要按照標準和質(zhì)量要求辦理。3、靠實責任、落實地方政府監(jiān)管責任。(新聞來源:北晚新視覺)

投標人在投標活動中的法律風險
(一)涉嫌串通投標罪的行為
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其中串通投標的行為分為兩類,一是投標者相互的串通投標,二是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無論哪一種,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法律所禁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二)串通投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如果投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行賄行為,主要指給予財物等。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除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外,投標人均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即單位。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投標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述的規(guī)定處罰。但是,如果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