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官員舔女下屬耳朵
中國臺灣網(wǎng)3月3日訊據(jù)臺灣《聯(lián)合報》報道,臺當局“財政部”前秘書處長黃麗鯤被控對一名女職員舔耳、襲胸、強吻,黃辯稱因舍不得同事情感才做出親密舉動,還說“有時女生說不要就是要”。檢方勘驗搜證畫面,認定黃的說法與事實不符,昨天(2日)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起訴黃。
據(jù)報道,黃麗鯤自臺當局“財政部”退休后,轉任臺灣金融資產(chǎn)服務公司總經(jīng)理,他在案發(fā)后反指女職員因沒能隨他赴臺灣金服公司任職才向媒體胡亂爆料,遭追加提告妨害名譽。檢方認定,黃明知女職員提告有搜證影片左證,還惡意詆毀對方名譽,一并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
檢方調(diào)查,2015年8月17日,黃麗鯤見一名女職員晚上加班,先假意走到女職員身旁聊天,沒多久突然從背后熊抱、摸胸,女職員驚嚇反抗直說“不要這樣”,黃卻變本加厲。數(shù)分鐘后又強行舔耳、舌吻,因辦公室有人經(jīng)過才放手離開,猥褻約三分鐘,女職員覺得很不舒服,傳簡訊向友人訴苦。
報道指出,同年8月26日,黃麗鯤二度趁女職員加班期間再次強制猥褻,這次被害人早有防備,暗中將放在辦公桌上的手機開啟錄像功能,錄下黃猥褻經(jīng)過,隨即向“財政部”長官投訴。沒想到,黃不僅未受罰,退休后還轉任臺灣金服總經(jīng)理,被害人決定出面提告。黃麗鯤對相關指控推稱“不知道、忘記了”,檢方提示搜證影片他才改口說“平常與女同事互動不錯,有時女生說不要就是要。”
黃麗鯤(六十七歲)曾任臺“財政部賦稅署”主任秘書及“財政部”北區(qū)、南區(qū)稅務局副局長,在“財政部”超過25年,也曾擔任“財政部”與“立法院”的橋梁,深受前“財長”張盛和重用。前年九月退休轉任臺灣金服總經(jīng)理,舔耳事件爆發(fā)后已離開臺灣金服。
強制猥褻他人如何處罰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fā)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fā)也于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奸淫行為的。
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在主體方面,猥褻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猥褻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通常表現(xiàn)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奸淫行為);猥褻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猥褻罪的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刑法》規(guī)定,對于猥褻罪應當這樣處罰: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猥褻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聚眾或者在公眾場合猥褻他人的。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的對象由婦女修改為他人,意味著犯罪對象不再限于婦女,擴大了猥褻罪的打擊范圍,填補了相關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