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警掏槍逼停車輛抓醉駕司機

楚秀網訊,3月1日下午,一輛汽車在昆明市西昌路拒不接受檢查,而且強行沖卡,被昆明交警截停。當晚21時許,從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了解到,原來這輛無號牌車輛駕駛人涉嫌醉駕,害怕被查才強行沖卡。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民警在金碧路與西昌路交叉口查緝重點交通違法行為時,一輛無牌照的棕色長安歐尚小型普通客車闖北口信號燈沿西昌路行駛。路口的民警及協(xié)警立即示意該車靠邊接受檢查,但長安汽車司機拒不理會前方攔截的協(xié)警,強行沖卡后繼續(xù)沿西昌路行駛。隨后,路口民警立即聯(lián)合春城騎警及沿路民警對該車進行截堵。16時55分許,昆明交警三大隊民警在西昌路中央麗城掉頭點截獲該車。當民警一靠近車輛檢查時,就聞到了一股濃烈的酒味,民警立即用酒精測試儀駕駛員進行檢查,結果顯示該駕駛員的酒精含量為109.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據了解,長安汽車駕駛員名叫王某某,男,紅河人,因其大量飲酒害怕被查才強行沖卡。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警察可以開槍的情形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對警察使用槍支的情形有所規(guī)定。
現行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使用武器。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等賦予了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權力,突出強調了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務使用武器警械受法律保護,并規(guī)范了槍支管理。
2016年12月1日,公安部在官方網站發(fā)布《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槍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后拒捕、逃跑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國家規(guī)定的警衛(wèi)、守衛(wèi)、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規(guī)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