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扮老板騙財騙色
去年4月,在廣州工作的小敏(化名,女,30歲)在網絡交友平臺上認識了“印刷廠老板”黃某標,短暫交往后,小敏便答應了黃某標的求婚。然而,就在小敏懷孕兩個月后,黃某標竟以出差為由不再和小敏見面。到了去年11月,小敏早產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嬰,而雙胞胎女兒中的妹妹因為嚴重的并發(fā)癥搶救無效,不幸夭折。更讓小敏氣憤的是,黃某標之后曾去過醫(yī)院看望,但得知要交十幾萬元醫(yī)藥費后便不再接電話、不再回微信,就像“人間蒸發(fā)”一樣,消失了兩個月。無可奈何之下,小敏唯有報警,并向媒體求助,希望能夠找到黃某標。

沒想到的是,小敏的這番舉動卻引發(fā)連鎖反應——一名叫琪琪(化名)的女子致電媒體爆料,表示自己和小敏一樣,也是黃某標的女朋友,而且在交往期間,黃某標還以各種借口向琪琪“借”了20多萬元,此后便開始“玩失蹤”,分毫未還。琪琪表示,自己直到看到小敏的求助后,才知道黃某標“一腳踏兩船”,于是在今年1月4日去到荔灣區(qū)公安分局石圍塘派出所報案求助。
更讓人意外的是,接下來這段時間,又陸續(xù)有好幾名女士來到該派出所報案,均表示自己在2016年間和黃某標交往,而且被其騙財又騙色。(新聞來源:南方網)
“騙色”是否構成犯罪?
一、騙色很難構成強奸罪
實際生活中,被騙色的受害者很難拿出自己被強迫發(fā)生性行為的證據,騙色大多是使用花言巧語誘騙與其發(fā)生肉體上的關系,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達到發(fā)生關系的目的,公安機關對于此類案件一般不予立案。除非是誘騙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才有可能構成強奸罪。
二、騙財又騙色的構成詐騙罪
不少的騙財騙色的案件,雙方都是先發(fā)展成為戀人關系,但一方的目的不是為了跟你談戀愛,而是為了騙財。也就是說,騙色只是一種手段,騙財才是最終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做最終認定,也是要看被告人的目的是什么,所以這類案件才多被判詐騙罪。
三、有的行為還構成招搖撞騙罪
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騙財騙色,則會構成招搖撞騙罪,由于招搖撞騙罪屬于行為犯罪,只要行為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而不考慮行為人騙取的是財還是色或其他。
廣大市民對陌生人要提高防范意識,不要輕易將自己的信息透漏給陌生人,不要被表象的東西所迷惑,不要貪慕虛榮,堅信天上不會掉下個“高富帥”,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