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舊貨市場大火
2月27日上午9點34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發(fā)布警情通報稱,朝陽區(qū)朝來萬通市場火災,指揮中心共調派9個中隊46部消防車到場處置?;饎菀延?時09分火被撲滅,現場無人員傷亡,火災原因及財產損失正在進一步核實中。兩位商戶店主告訴中國青年網記者,自己商鋪的貨物損毀殆盡,損失慘重。

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官方微博通報稱,9時09分火被撲滅,無人員傷亡,目前官兵正在清理現場,請大家不要靠近火場圍觀,車輛注意繞行。經核實起火地點為朝陽奶西舊貨市場,火災原因及財產損失正在進一步核實中。
朝陽區(qū)公安消防支隊告訴中國青年網記者,起火原因和著火面積正在調查。相關領導正在現場調查情況,工作人員稱不清楚清理現場所需要的時間。該支隊宣傳科稱,清理現場所需要的時間要視具體火情而定,事件的后續(xù)進展會第一時間公布在公安消防局官方微博“北京消防”上。
縱火還是失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也就是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失火罪(刑法第115條第2款),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qū)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放火罪并不以發(fā)生上述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fā)生嚴重后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于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qū)別所在。
司法實踐在認定這種案件中,有時會發(fā)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例如,某人在倉庫吸煙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當即起火。這時行為人本應奮力滅火以避免火災的發(fā)生,而他卻揚長而去,漠不關心,任火勢蔓延,致釀成災。這里行為人開始只是無意中將火柴頭扔進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災,本應認定為失火行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為已經造成火災的危險,行為人負有滅火、消除危險的義務。在其能夠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明知不滅火可能造成火災,卻不予履行,聽任火災發(fā)生。這時行為人主觀罪過已轉化為間接故意,因而構成以不作為形式實施的放火罪,不應再以失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