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賣掉親兒購買家具手機
謝某與妻子江某都是廣州市白云區(qū)太和人,已經(jīng)有兩個孩子,日子本就過得緊巴巴的,這政策以外的第三個孩子屬于超生,為此江某經(jīng)常向朋友楊某(女,廣東梅州人)倒苦水,向其透露不想要老幺。這讓楊某想起自己的表弟張某與妻子何某未生育,打算抱養(yǎng)個小孩。江某聽聞,回家便與丈夫謝某商量,要將老幺賣給張某夫妻。經(jīng)過楊某的介紹,2月16日晚,謝某夫妻以5萬元的價錢,“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將自己年僅1歲5個月的親生兒子賣給了張某夫妻。
親手賣掉親生兒子后,江某不久便產(chǎn)生了悔意,想要尋回孩子。然而,當她聯(lián)系楊某時,楊某要求其退還5萬元并付5千元勞務(wù)費。殊不知,謝某夫妻賣兒的5萬元早已花費在購置家具、電器及手機上。為“贖回”兒子,夫妻倆到處湊錢,最后東窗事發(fā),遭到家人的譴責。
2月19日約11時,江某來到白云區(qū)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報警,稱要找回被自己賣掉的兒子。白云警方接報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對案件開展偵查。經(jīng)過28小時的連續(xù)作戰(zhàn),2月20日15時許,專案組民警在太和某小區(qū)抓獲涉嫌拐賣兒童的張某夫妻兩人,成功解救被拐賣的謝某(男,1歲5個月)。與此同時,狠心賣掉親兒的謝某夫妻兩人也被白云警方控制。
20日18時許,介紹人楊某到太和派出所投案。目前,謝某夫妻、楊某及張某夫妻均被白云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拐賣婦女兒童如何處罰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這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qū)云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fā)達地區(qū)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出賣的故意。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jù)有關(guān)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周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zhuǎn),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秘密竊取不滿6周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gòu)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gòu)成一罪,而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拐賣婦女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quán)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于婦女和兒童。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jié):(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江某夫婦為了物質(zhì)上的享受出賣親生兒子雖然后來反悔了,但其行為已經(jīng)涉嫌拐賣兒童罪既遂,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