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90后少女遭強暴
案情顯示,案件的當事人阿玲,來自粵北的貧困地區(qū),系羅湖區(qū)某俱樂部的服務員。2016年8月的一晚,俱樂部包房內(nèi)阿強宴請的朋友盡數(shù)散去,只剩阿玲與阿強。酒后的阿強色心陡起,趁著阿玲上洗手間之機,粗暴地將她按倒在洗手臺上意圖強暴。弱小的阿玲沒能阻止阿強施暴,還被阿強推倒在馬桶上,額頭撞到墻上,直接導致眉骨受傷流血,后鑒定為輕微傷。阿玲在朋友的陪伴下報案,后來阿強向警方自首。
本來,等候阿強的將是強奸罪的法律制裁。但是,一個月后,阿玲突然來到派出所,改口說自己是自愿的。這就意味著,阿強不能以強奸罪查辦了。民警覺得有些蹊蹺,于是馬上展開了調(diào)查。這一查,就發(fā)現(xiàn)了這宗案中案。
眾所周知,強奸罪成立的前提必須是“違背婦女意志”。如阿玲在本次性行為中屬于自愿,那么本案顯然就不構成強奸。辦案檢察官告訴記者,在實踐中,經(jīng)常有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抓住這一點大做文章,企圖推翻強奸罪責。
阿強家人也深知這一點。為了救出阿強,阿強的親屬三番五次找阿玲商談和解,一再施以金錢的誘惑。阿玲開始斷然拒絕,但阿強家人不肯放棄,找了很多中間人說和,同時把“補償標準”漸漸提高。
阿玲家里正在蓋房子,再加上給父母治病需要用錢,正是著急用錢的時候,所以當阿強家人把補償金額漲到20萬元時,阿玲抵擋不住誘惑,答應了他們的條件。在收到阿強家人轉賬的20萬元之后,阿玲“如約”到公安機關推翻了其之前的口供。然而,阿玲不知道,自己已經(jīng)因故意作假證明包庇犯罪人觸犯了法律。就這樣,阿玲因涉嫌包庇罪被送進了看守所。
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我們稱之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fā)現(xiàn)對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繼續(xù)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窩藏包庇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fā)現(xiàn)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于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于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jīng)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人。
